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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主要包括: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③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2.项目建议书能否作为项目批准文件用于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不属于项目正式批准文件,不能作为项目批准文件用于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3.设项目使用林地跨县区的,应当如何提出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占用林地报哪级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5.涉及未批先建,是否需要查处到位后才能补办手续?
根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